
为了方便姐妹们为嫖客提供服务,一名女子租了10多栋房子供她们使用
近日,山西省长治市一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罪的案件。一名卖淫妇女的被告姚为她的同龄人提供性服务,并租了十多所房子供她的姐妹们使用,并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被告姚是一名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。自2015年起,她在山西省长治市某区租房,多次开展卖淫活动。随着时间的推移,她遇到了许多同龄人的姐妹,发现许多姐妹没有固定的地方,为妓女提供服务非常不方便。因此,她萌生了租房子为姐妹们提供卖淫场所的想法。于是,2016年,她租了十多栋房子供姐妹们卖淫。截至事件发生时,邹某某、朱某某等7名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已入住,姚某也借此机会收取高价使用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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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某于2021年11月19日被捕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姚为多名妇女提供卖淫场所,并收取高额费用,其行为构成卖淫罪。鉴于被告姚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,他决定从宽处罚。
因此,法院依法判决:1、被告姚犯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;2、案件中扣留的20套避孕套被没收。
【以案释法】这是一起允许卖淫的案件。所谓允许卖淫罪,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。
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,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